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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1) “退出磋商” 和“撤回響應文件” 到底有何區(qū)別?
(2) “供應商可以根據(jù)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這個“情況” 是指什么?
(3)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截止時間后提出撤回響應文件,那磋商小組是否應該接受供應商的撤回要求?如果只有三家供應商,其中一家供應商提出撤回投標文件的,磋商小組是繼續(xù)進行評審還是終止評審?
答:(1)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在提交相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是指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尚未開展磋商前撤回響應文件。供應商這種情形會對采購活動產(chǎn)生影響,違背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收取的磋商保證金不應當退還。在磋商活動開始后,提交最后報價前供應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證金應當退還供應商。
(2) 供應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種原因,法規(guī)未作限制,也就是說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3) 如果供應商在截止時間之后撤回響應文件,剩下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特殊科研項目不足兩家) 時,應該終止采購活動。當然撤回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的保證金應該不予退還,還應報財政部門對其不誠信行為予以處罰。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社